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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险业“营改增”蓄势待发 投资收益缴税等成焦点字号

保险业“营改增”蓄势待发 投资收益缴税等成焦点字号

发布时间:2015-09-29来源:经济导报

    近日,在第十六届中国精算年会上,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,相关监管部门正在对保险业营改增方案细节进行打磨。

  这意味着酝酿多年的保险业营改增已经蓄势待发。

  据了解,对保险业有重大影响的保险投资收益是否缴税的问题成为讨论焦点,还有待进一步研究。较为明确的是,保险业“营改增”下计税预计可能按业务收入6%征收。

  同时,监管层将对“营改增”实施之后可能暴露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等风险进行防范和监管。

  自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联合下发“营改增”试点方案。随后,交通运输业、邮政业和电信业等行业陆续被纳入“营改增”版图。按照“十二五”规划要求,2015年底前,“营改增”将全面覆盖服务业。目前,仅有生活服务业、房地产建筑业和金融保险业尚未完成“营改增”。

  不过,据保监会财会部处长郭菁透露,“保险业营改增需要进行改造的流程和系统复杂且数量繁多,时间非常紧迫。实施时间较原预期有所推迟,年内可能不会实施。”

  改造流程复杂

  郭菁近日在“第十六届中国精算年会”上表示,保险业“营改增”符合税制改革方向,可以兼顾财政收入与企业税负,具有可操作性,监管层正力求设计一套符合保险业行业特点,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税制体系。

  对于保险业“营改增”存在的特殊性,郭菁表示,一方面,保险产品期限较长,很多产品类似于长期储蓄,增值额难以确定。投资收益为资金内生价值,增值额也难以确定。另一方面,保险业的收入、成本与传统行业有所差异。

  具体而言,不同于工业或商贸公司成本费用发生在前,收入取得在后的特点,保险业务中保费收入的取得先于成本费用的发生;保险收入的确认与收取保费的现金流存在差异;成本/费用主要有赔付支出、保险责任准备金、佣金及手续费支出等;保险公司资产采购等支出较少。

  同时,与制造业等传统行业的另一个不同之处在于,保险服务的增值额难以逐笔确认。保险业的赔付、准备金、手续费、佣金等大多数成本费用很难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,无法按照传统“以票控税”的方法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,在这一传统方法下,保险业务的计税基础将远大于其实际增值额。此外,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较多,管理链条较长,管理难度较大等因素,也为保险业“营改增”推进提出了挑战。

  业内分析师表示,保险业将受益于增值税制度的优越性,但金融业“营改增”改革还具有很大的复杂性,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会面临一些问题。例如,保险产品的收入和支出需要经过很长的周期,影响税收因素的进项和销项不在一个周期内,保费进入和赔付时点不一致。另外,管理费用应该如何分摊到各个产品中也是未来需要考虑的一大问题。

  提前做好准备

  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,投资收益是否缴税,对保险公司有重大影响,也是金融业“营改增”方案推出前夕监管部门讨论的焦点问题,方案中的这一细节如何操作还有待进一步研究确定。业内人士表示,相比于原营业税下按5%征收的方法,如果金融商品投资收益免征增值税,则将对保险企业构成明显利好;如果不予免征,则保险企业的税负将有所增加。

  v在精算年会上,郭菁披露了“营改增”可能采取的五种推进方式。首先是可能采取一般征税方式(销项税额-进项税额),税率预计为6%。

  郭菁进一步解释道,“对于保险业而言,如果业务定价不变,该方式或使收入下降5.66%,但因成本费用可以通过抵扣进项而降低,收入下降对利润影响并不明显。”

  此外,在保险业“营改增”过程中还可能对进项税严格实施以票控税;基于投资收益的不同类别可能适用不同处理;购买不动产的进项税可能需要分0-20年抵扣。

 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徐晓华建议,可以实行农险零税率政策、争取赔付支出的最大可抵扣金额、在纳税期限方面应该可以适当改变申报方式等。

  郭菁表示,营改增不是简单的税种变化,将影响营业收入、成本费用、利润等重要经营数据,对全部管理层级和各业务线产生重大影响。保险公司应该为营改增落地做好提前准备工作,从税制设计原理、计税方式和征管方式等方面做好业务梳理、产品定价、会计核算、系统改造、发票管理、采购管理等。